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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书霞与方金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74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书霞,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伟平,北京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金龙,男,1987年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上诉人董书霞因与被上诉人方金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9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向董书霞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董书霞在接到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董书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锦新

审 判 员  姜 君

审 判 员  贾 旭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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