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鑫,男,1975年6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民,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阳,女,1991年5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想远,女,1992年1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绿湖卧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卧龙岗村村委会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张云龙,经理。
上诉人张鑫因与被上诉人李阳、李想远、北京绿湖卧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鑫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鑫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2元,减半收取5151元,由张鑫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印龙
审 判 员 江锦莲
审 判 员 孙 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 平
书 记 员 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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