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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与北京绿湖卧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7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鑫,男,1975年6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民,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阳,女,1991年5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想远,女,1992年1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绿湖卧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卧龙岗村村委会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张云龙,经理。

上诉人张鑫因与被上诉人李阳、李想远、北京绿湖卧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鑫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鑫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2元,减半收取5151元,由张鑫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印龙

审 判 员 江锦莲

审 判 员 孙 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 平

书 记 员 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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