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雄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
法定代表人:沈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河北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喜平,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平,北京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雄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喜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雄禾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张清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欣欣
书 记 员 高明晓
书 记 员 张旭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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