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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雄禾建设有限公司与冯喜平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8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雄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

法定代表人:沈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河北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喜平,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平,北京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雄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喜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雄禾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张清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欣欣

书 记 员 高明晓

书 记 员 张旭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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