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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地兴瀛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8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楼**12A。

法定代表人:李家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文,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大地兴瀛燃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院**楼**1609/div>

法定代表人:韩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计全,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涢溢,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通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大地兴瀛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旺通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大地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大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大地公司主张诉称的借款事实系虚构,形成虚假债务。1.2018年10月26日,大地公司、旺通和公司签署了《天然气供销合同》,大地公司、旺通和公司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关于天然气的买卖合同关系。2.大地公司通过使用“套路”,虚构了借款1000万元的事实。具体情形及操作路径如下:(1)2018年11月3日,大地公司利用其天然气供应商的优势地位,趁旺通和公司冬季紧张生产资金周转困难之际,诱骗旺通和公司签署了《协议书》。(2)之后,大地公司骗取旺通和公司的子公司,即北京旺通正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通正和公司)的银行汇款工具U盾,私自进行了多笔银行转账操作。大地公司财务人员罗尊以100万元为基数,分别在2018年11月6日下午4点至5点、2018年11月7日上午9点至10点期间,通过来回10次的银行汇款倒账,刻意制造了对应《协议书》的银行流水痕迹,虚构了借款1000万元的事实,实际借款为零。(3)后续的相关事实说明,对上述操作虚构的债权债务,大地公司也是自认“不成立的”。大地公司、旺通和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天然气买卖合同关系,但双方在天然气的价格上存在一定的争议纠纷,大地公司副总经理杜翠在供气期间,即上述的银行流水虚构之后,多次通过微信向大地公司以对账单的方式催要“气款”,而非“借款”。如果按照大地公司的说法和逻辑,既然旺通和公司已经支付了大地公司1000万元购买天然气的预付款,那么大地公司没有道理再向旺通和公司要求支付“气款”。事实上,旺通和公司基于大地公司的请求,已支付了部分“气款”,即分别于2019年1月17日通过浦发银行保定分行汇款支付“气款”100万元,2019年2月1日通过工商银行保定融兴支行汇款支付“气款”50万元。旺通和公司认为,《协议书》的借款债务明显系通过银行倒账流水虚构出来的,系虚假债务。该《协议书》明显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其“设套路”意图侵占旺通和公司财物的“非法目的”情形,依法应为无效。此外,发放贷款必须取得行政审批,大地公司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发放贷款收取高额利息,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综上,大地公司通过使用“套路”,通过欺诈、诱骗,进行虚假诉讼,如果涉嫌犯罪,请求法院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大地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旺通和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大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旺通和公司向大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2.请求判令旺通和公司向大地公司支付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的利息40万元(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算);3.请求判令旺通和公司向大地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自2019年1月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请求判令旺通和公司支付大地公司违约金200万元(依据协议书第7条第二款和第8条第二款,我们认为旺通和公司现在两条都违反了,我们仅主张2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26日,大地公司(供气方)与旺通和公司(购气方)签订《天然气供销合同》,约定:旺通和公司向大地公司采购天然气,合同期限为2018年11月5日至2019年3月4日,年度采购计划约1000万立方米。

2018年11月3日,大地公司(乙方)与旺通和公司(甲方)、旺通正和(丙方)共同签订《协议书》,约定:“鉴于:1、2018年10月8日甲方与河北隆基泰和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泰和公司)签署《关于河北佰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合作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股转、合作协议》),约定隆基泰和收购甲方持有的河北佰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首公司)100%股权,隆基泰和分两期各3000万元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协议第4页第五条交易价款支付中5.1:各方确认,根据第四条所确定的交易条款,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条件由乙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胜门支行开户名:北京旺通正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账号:×××;收购完成后佰首公司委托甲方经营管理其公司业务。2、2018年10月8日甲方与佰首公司签署《业务委托经营协议》。3、甲方分别与河北大学后勤集团、河北大学附属医院、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保定一中、河北省冀中监狱签署了《能源管理合同》。甲方为履行《业务委托协议》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支付向乙方购买天然气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一、关于借款事宜。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用于向乙方购买天然气。2.借款期限:两个月,自2018年11月5日至2019年1月4日。3.借款利率:甲方按照年化24%的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利息。4.第三方中都博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交易机会促成本次合作,甲方与中都博商科技有限公司另行签署《居间合同》,向该公司支付居间费用人民币260000元(大写:贰拾陆万元)。5.乙方应当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借款逾期支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应付款金额万分之五每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委托丙方代甲方取借款,乙方借款进入丙方账户即视为甲方收到乙方借款。该公司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胜门支行;开户名称:北京旺通正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账号:×××。6.借款期限届满,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偿还借款,逾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应付款金额万分之五每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7.甲方以隆基泰和公司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作为还款保障,全面接受乙方对《股转、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甲方如实向乙方汇报相关情况,如乙方提出调阅甲方有关文件、账册、凭证和报表,甲方完全配合。甲方并承诺收到隆基泰和公司股权转让款后立即偿还本合同借款。甲方如有违反本条约定,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8.甲方以《业务委托协议》中的可得收益作为还款保障,全面接受乙方对《业务委托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甲方如实向乙方汇报相关情况,如乙方提出调阅甲方有关文件、账册、凭证和报表甲方完全配合。甲方并承诺收到前述收益后立即偿还本合同借款。甲方如有违反本条约定,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二、关于购买天然气事宜。9.甲方为履行与河北大学后勤集团、河北大学附属医院、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保定一中、河北省冀中监狱分别签署的《能源管理合同》,向乙方购买价值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的天然气。10.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借款当天向乙方支付购买天然气的款项。甲方委托丙方向乙方支付购气款,乙方收到丙方汇入款项即视为乙方收到甲方购气款。乙方收取燃气款账号信息如下:开户行:农行北京南三环支行;开户名称:大地兴瀛;账号:×××。11.乙方收到甲方购气款后应当办理气卡,该卡由乙方保管。12.甲乙双方就购买天然气的种类、型号、方量等具体事项另行签署《天然气销售合同》,该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一,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3.甲方付款完成后,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向《能源管理合同》五方客户供气。三、特殊约定。13.甲乙双方于2018年11月5日,将本公司办理汇款所需设备携带至乙方处,乙方先将借款1000万元汇入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收款账户。甲方收到该款项后立即将该1000万元汇入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收取燃气款的账户。甲方拒不按照本条约定付款的,应当即时归还借款并按照借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4.甲方确认:如借款期限届满甲方未能按期足额偿还所借款项,乙方有权中止履行《天然气销售合同》,暂停向《能源管理合同》五方客户供气,并不构成违反销售合同的违约行为。如甲方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解除《天然气销售合同》,乙方无需向甲方退还购气款余额,该部分余额直接作为甲方向乙方还款归还乙方。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第6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权处置所保管的甲方购买的天然气卡,有权将该气卡剩余天然气余量向其他购气单位销售,无需经过甲方同意。15.《股转、合作协议》第5.1条约定甲方用丙方账户收取隆基泰和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丙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到开户银行将该账户设立为共管账户。该账户内资金优先用于支付甲方应偿还的借款及利息,甲方全额偿还了乙方借款本金利息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与丙方共同到开户银行撤销共管,恢复为普通账户。”

2018年11月6日-7日,大地公司分十笔每笔100万元向旺通正和公司转账,每笔之后旺通正和公司又将该100万元转回大地公司账户,共计1000万元。大地公司称,其转给旺通正和公司的是借款,旺通正和公司再打回给大地公司就是付的货款,说明大地公司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义务。旺通和公司认可银行明细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形成1000万元借款的证明目的,认可双方另外存在天然气供销合同,但不认可倒账,称因为U盾在大地公司控制下。就此,旺通和公司提交其公司会计人员王欣与罗尊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部分内容为:“……王欣:账都转好了没?罗尊:账都转好了。王欣:U盾还在您那?罗尊:在。没有跟我说让我还给谁。王欣:哦,那先留在您那,回头在联系。罗尊:好的,我现在问问。……2018年11月12日王欣:罗尊,您好,今天收到您快递的旺通正和光大银行U盾两枚,(该U盾于11月6日快递到您处),请确认。”大地公司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称罗尊不是大地公司的员工,是三方共同选任的有财务经验的人员,是为了防止汇款账户被法院查封,因为当时旺通和公司及其子公司有法院的查封,这也就是为什么微信中提及先打200元试试。U盾是旺通和公司的人带来一起操作的。

大地公司提交启信宝查询打印件一页,其中显示佰首公司股东已于2018年10月9日由旺通和公司变更为隆基泰和公司,2019年6月又变回为旺通和公司,但大地公司称系在其起诉之后。旺通和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称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我公司没有收到股权转让价款,因此之后股东又无偿的变更回去了,证明我公司实际没有收到价款。

另,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收到大地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一套以及调查取证申请书,经一审法院审查,不属于大地公司对之前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等瑕疵进行补正,或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对大地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对于大地公司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大地公司、旺通和公司与旺通正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从双方提交的证据看,大地公司、旺通和公司之间除借贷关系外确实还存在天然气购销合同关系,双方也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旺通和公司借款用途即向大地公司购气,旺通和公司据此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旺通和公司所称“大地公司持有旺通正和公司U盾,自行到账形成1000万元借款流水记录”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从旺通和公司提交的两方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即使旺通正和公司的U盾在大地公司方人员手中掌握,大地公司方用于进行借款和货款的“倒账”,旺通和公司方人员也属明知并认可,说明旺通和公司对于双方之间建立借贷合同关系,并以此款项作为支付天然气购销公司价款的交易方式并无异议,故一审法院对于旺通和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若旺通和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可另行向大地公司主张。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现旺通和公司在借款期限满后既未偿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借款利息,故大地公司主张旺通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期内利息40万元(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两个月时间)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大地公司主张旺通和公司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借款期满后的逾期利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大地公司在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主张逾期利息的同时,还主张旺通和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因送达等程序性事项超过审限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简单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施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北京大地兴瀛燃气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一千万元;二、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大地兴瀛燃气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四十万元;三、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大地兴瀛燃气有限公司借款逾期利息(以一千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二的标准,自2019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四、驳回北京大地兴瀛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旺通和公司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大地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欲证明大地公司不具备发放贷款的资格,其提供贷款并收取利息的行为超越经营范围,属于违法行为;证据2.旺通正和公司关于罗尊从该公司转款问题说明,欲证明旺通正和公司称从未委托大地公司财务人员罗尊代理旺通正和公司进行银行转账操作,罗尊私自使用旺通正和公司U盾进行转账的行为无效。大地公司质证称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大地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另,旺通和公司提交调查取证申请,申请法院调取大地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南三环支行,账号为×××,于2018年11月6-7日期间银行交易流水,欲证明大地公司在上述期间并无向旺通和公司支付1000万元借款的出借能力。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一审中已在案,本院对上述申请不予准许。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案查明事实,本案争议焦点系旺通和公司与大地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就大地公司是否系违法放贷一节。旺通和公司上诉主张大地公司不具备发放贷款的资格,其提供贷款并收取利息的行为超越经营范围,属于违法行为。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书》明确载明借款用途,即旺通和公司向大地公司借款1000万元用于向大地公司购买天然气,系法人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故本院对旺通和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就双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一节。旺通和公司上诉主张其与大地公司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称大地公司骗取旺通正和公司U盾,通过倒账方式制造银行流水,虚构借款1000万元的事实,借款并未实际交付。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不同于单纯、独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因双方成立本案借贷关系的基础是双方之间的天然气买卖合同关系,即双方为履行天然气买卖合同而另行建立本案民间借贷关系,大地公司出借旺通和公司借款系用于旺通和公司向大地公司支付天然气货款,对于大地公司而言,涉案1000万元系以借款名义支出,以货款名义收入,即旺通和公司尚欠大地公司借款1000万元,但已支付大地公司货款1000万元。根据在案微信聊天记录,即便罗尊作为大地公司员工并使用旺通正和公司U盾进行数次倒账操作,但王欣作为旺通和公司会计亦对此系明知,即旺通和公司以借款抵偿货款这一交易方式并未提出异议。此外,二审庭审中经询,双方均确认大地公司作为供气方已经进行相应供气,至于双方就天然气买卖合同关系下供气单价、供气总量、货款支付情况等问题存在争议,可另案主张,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下的合同履行情况,不影响本案借贷关系的成立,故本院对旺通和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基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一审法院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借期利率,支持大地公司要求旺通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期及逾期利息的诉请,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旺通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200元,由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承松

审 判 员 龚勇超

审 判 员 杜丽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天舒

书 记 员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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