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利,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利,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肖寅、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2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因服从一审判决,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69元,减半收取9585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蒙 瑞
审 判 员 金妍熙
审 判 员 张海洋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俞 洁
法官助理 王世洋
书 记 员 赵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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