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宝东与郭江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宝东,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安宁,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裴,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江,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张宝东因与被上诉人林安宁、郭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0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宝东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宝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系因房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引发的纠纷,故应将本案案由调整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宝东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215元,由张宝东、郭江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张宝东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次仁卓嘎

审 判 员 马 立 红

审 判 员 林 存 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郑  芳

法官助理 刘  倩

书 记 员 席  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