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宝东,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安宁,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裴,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江,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张宝东因与被上诉人林安宁、郭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0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宝东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宝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系因房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引发的纠纷,故应将本案案由调整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宝东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215元,由张宝东、郭江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张宝东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次仁卓嘎
审 判 员 马 立 红
审 判 员 林 存 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郑 芳
法官助理 刘 倩
书 记 员 席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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