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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技等与吕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1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9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韦韬,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静,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君权,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佘技,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静,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君权,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孙家书房路**。

法定代表人:谭春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权,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锋,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营业场所拉萨市罗布林卡路21号德丹林小区1栋2单元101号。

负责人:谭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锋,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霖,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东,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韦韬、佘技、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2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28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韦韬、佘技共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980元,上诉人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共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98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承松

审 判 员 龚勇超

审 判 员 杜丽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天舒

书 记 员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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