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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章与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9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燕章,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鸿,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朱文喜,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华成,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燕章因与被上诉人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吴华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6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燕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燕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燕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燕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清波

审 判 员 邓青菁

审 判 员 高 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菲

书 记 员 张旭燃

书 记 员 高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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