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燕章,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鸿,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朱文喜,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华成,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燕章因与被上诉人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吴华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6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燕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燕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燕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燕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清波
审 判 员 邓青菁
审 判 员 高 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菲
书 记 员 张旭燃
书 记 员 高明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