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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盛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张润霞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1-2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

法定代表人:肖**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宇,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润霞,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北京盛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行国际旅行社)因与被上诉人张润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35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新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盛行国际旅行社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宇,被上诉人张润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行国际旅行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本案符合劳务合同纠纷客观情形及事实,符合立案标准。双方没有人身依附性和日常管理的客观情节,有别于劳动关系。2.一审法院仅简短庭审,不足以审查和认定在案材料证据,也在没有对法律关系证据审查的情形,不足以审查辨明双方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基础法律关系有争议或者待定,本案应中止审理,不适宜直接裁驳。

张润霞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盛行国际旅行社的上诉请求。张润霞和盛行国际旅行社是劳动关系。

盛行国际旅行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润霞返还旅游业务收入暂计30万元;2.判令张润霞返还垫付社保费9030.06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润霞抗辩其与盛行国际旅行社于2017年12月13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张润霞担任导游、领队职务,张润霞提交了双方签订的期限为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书》、盛行国际旅行社出具的《在职证明》、盛行国际旅行社作为张润霞单位代为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及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佐证。张润霞提交2020年7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09584号裁决书,裁决确认盛行国际旅行社、张润霞2017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等内容。综上,张润霞提出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抗辩并提交了相应证据佐证,盛行国际旅行社并未举证证明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故盛行国际旅行社在本案中按照劳务合同关系向张润霞主张权利并不适当,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盛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中,盛行国际旅行社向本院提交以下新证据:证据1.结算对账单,证明张润霞要给付盛行国际旅行社的钱款项目及结算时间节点、结算支付方式,体现的双方关系。证据2.起诉状,证明从张润霞直接在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保证金、支付报销的事项和程序,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区别于劳动关系的事实。证据3.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之前常年执行的互相付款交接对账结算的模式,盛行国际旅行社要求张润霞交付凭证,结算返还属于盛行国际旅行社的钱款。证据4.全体员工基本法,证明签字确认并执行盛行国际旅行社的规章制度,双方不具有劳动法律规定的人身依附性。证据5.钉钉截图、小强登录页面,证明非盛行国际旅行社员工,不受盛行国际旅行社日常管理。证据6.纷享销客截图,证明盛行国际旅行社没有任何强制,双方系劳务合作关系。

针对盛行国际旅行社提交的新证据,张润霞发表以下质证意见:盛行国际旅行社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本院认为,盛行国际旅行社上诉主张双方当事人系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张润霞应返还旅游业务收入及垫付社保费。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裁决书,裁决认定双方当事人自2017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盛行国际旅行社以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为由要求返回诉争款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实难采纳。双方当事人对诉争款项如有争议,可另行通过劳动法律程序解决。

综上所述,盛行国际旅行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胡新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乔文鑫

书 记 员 陈 萌

书 记 员 郑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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