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樊爱珍与李红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9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爱珍,女,194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杰,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北方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教练员,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梅霞,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建,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仁,北京市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梅,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梅霞,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樊爱珍因与被上诉人张红建、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37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爱珍收到法院催缴上诉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樊爱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蒙 瑞

审 判 员  龚勇超

审 判 员  金妍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俞 洁

法官助理  王世洋

书 记 员  赵 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