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爱珍,女,194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杰,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北方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教练员,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梅霞,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建,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仁,北京市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梅,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梅霞,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樊爱珍因与被上诉人张红建、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37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爱珍收到法院催缴上诉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樊爱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蒙 瑞
审 判 员 龚勇超
审 判 员 金妍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俞 洁
法官助理 王世洋
书 记 员 赵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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