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裹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车公庙工业区天济大厦F4.87C799。
法定代表人:黄明玉,董事长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波,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西省洪洞县。
上诉人深圳裹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裹将公司)与上诉人李某某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5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尚晓茜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裹将公司与李某某均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裹将公司与李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裹将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深圳裹将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各负担5元(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尚晓茜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衍
法官助理 张 弛
书 记 员 陈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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