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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与某1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4-2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2号

申请人:牛某,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立鑫,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云,上海和基(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1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318275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

申请人牛某于2020年12月4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0)沪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1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1041592.93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牛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1月1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牛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1有限公司的以下银行账户:

1、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东四环支行,账号:×××;

2、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东三环支行,账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某1有限公司持有的某2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万元出资额的合伙份额;

三、上述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一百零四万一千五百九十二元九角三分。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牛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志星

审判员  梁 冬

审判员  王蕾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师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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