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1公司,住所地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17285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灏,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2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00044XXXX。
法定代表人:魏某。
申请人某1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0)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2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122145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1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1月1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1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2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账号:×××)。
二、上述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十二万二千一百四十五元。
案件申请费一千一百三十一元,由某1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志星
审 判 员 王蕾蕾
审 判 员 梁 冬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齐凌姜
书 记 员 高 莹
书 记 员 范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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