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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家(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兰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2021-03-0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特112号

申请人:有家(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辉,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蔡兰成,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红,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斌,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有家(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蔡兰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有家(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有家(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有家(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有家(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于颖颖

审 判 员 冀 东

审 判 员 朱秋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鹏

书 记 员 龙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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