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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庆东与MAPING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2021-03-2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特128号

申请人:高庆东,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MAPING,女,1958年1月11日出生,澳大利亚联邦籍,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高庆东与被申请人MAPING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高庆东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2466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

2020年9月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其所在地开庭审理MAPING与高庆东合同纠纷案。除了仲裁员、仲裁秘书、MAPING的代理人、高庆东及其代理人外,仲裁庭内还有二名身份不明的年轻女性,自始至终旁听了仲裁庭开庭审理的全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二十六条“保密义务”规定:“(一)仲裁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第三人商业秘密或者仲裁庭认为不适宜公开的除外。”

高庆东认为,仲裁应当不公开进行。其本人未同意公开审理,未与MAPING达成协议公开审理,仲裁庭亦未告知有人旁听及旁听人员身份等信息,裁决详细记录了各个仲裁程序,却不记录有二位身份不明的女性旁听开庭审理的事实。北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仲裁应当不公开进行的法定程序,构成了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北仲的仲裁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MAPING称,仲裁过程合法,不存在违法。庭审过程中有两名实习生,协助仲裁秘书工作。在开庭之前仲裁员询问双方是否对当时仲裁庭的人员申请回避,双方均表示不申请回避,视为认可这两名女性在场。庭审结束后,仲裁员也询问了仲裁庭有没有程序上违法的地方,当事人是否有异议,双方均明确表示没有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双方同意这两名实习生参加仲裁全过程。高庆东以此为理由提出本案仲裁司法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这两名人员参加仲裁庭审理,对审理结果不会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正正确的裁决。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确凿,很简单的案件,仲裁庭作出裁决以后,高庆东申请撤销,目的是拖延时间。高庆东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高庆东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0年11月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2466号仲裁裁决:(一)解除MAPING与高庆东于2017年12月3日签订的《咨询服务合作协议》。(二)高庆东返还MAPING咨询服务费100万元。(三)高庆东向MAPING赔偿损失65772.61元。(四)仲裁费42677.51元(已由MAPING全额预交),全部由高庆东承担;高庆东应向直接向MAPING支付MAPING代其垫付的仲裁费42677.51元。

2021年2月7日,北仲向本院出具“对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高庆东与被申请人MAPING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函》的复函”,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第一,(2020)京仲案字第2375号仲裁案开庭当日确有仲裁秘书以外的两位女性出席庭审,系本会实习生,与本会签订有保密协议。该两位人员受本会指派协助办案秘书处理案件程序问题,由其参与开庭并不违反保密原则。第二,庭审结束前,仲裁庭明确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于‘对今天的庭审程序及本案到目前为止的全部程序是否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均回复无异议,该笔录有被申请人(高庆东)及其代理人签字,应视为被申请人(高庆东)对该庭审程序的认可。根据本会仲裁规则第三条之规定,应视为其放弃了异议权。第三,退一步说,即使本会实习生出席庭审被认为构成对于法定程序的违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并没有证明本会实习生出席庭审影响到案件的正确裁决。”

(2020)京仲案字第2375号仲裁案庭审笔录载明:“庭后安排:池漫郊(独任仲裁员):‘对今天的庭审程序及本案到目前为止的全部仲裁程序是否有异议?’申请人(MAPING):‘无异议。’被申请人(高庆东):‘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被申请人MAPING为澳大利亚联邦籍,本案为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上述条款是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案中,高庆东提出的申请理由是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为仲裁庭审中有两位不明身份的人员旁听庭审,违反了保密义务中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对此本院认为,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仲裁不公开审理。根据上述规定,在仲裁庭审过程中,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不能旁听审理。结合本院查明的实际情况,(2020)京仲案字第2375号仲裁案开庭当日有两名女性实习生参加了庭审,其系受北仲指派协助办案秘书处理案件程序问题,与北仲签订有保密协议。因此,参加仲裁庭审的两名女性不属于与案件无关的人员,由其参与开庭并不违反不公开审理的规定,也不违反保密原则。此外,独任仲裁员在仲裁庭审结束前“庭后安排”部分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庭审程序及案件到目前为止的全部仲裁程序是否有异议,双方均回答没有异议,即可视为高庆东认可上述两位女性参加仲裁庭审。综上,本案所涉仲裁未违反法定程序,高庆东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庆东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高庆东负担。

审 判 长  马 军

审 判 员  梅 宇

审 判 员  赵 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志文

书 记 员  白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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