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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抒平与嘉兴硅谷天堂嘉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2021-03-0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特134号

申请人:刘抒平,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现领,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景,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兴硅谷天堂嘉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基金小镇**楼**-71。

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兴硅谷天堂丰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徐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冬毅,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抒平与被申请人嘉兴硅谷天堂嘉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刘抒平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刘抒平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抒平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刘抒平(已交纳)。

审 判 长  郭 奕

审 判 员  于颖颖

审 判 员  朱秋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程 宏

书 记 员  高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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