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达孜县君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虎峰大道**房。
法定代表人:黄翊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保健路**>
法定代表人:孙鲁英,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建,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达孜县君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申请人达孜县君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达孜县君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冀 东
审 判 员 朱秋菱
审 判 员 于颖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王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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