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制晚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惠河南街****。
法定代表人:彭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游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湘,北京君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青航媒科技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惠河南街********div>
法定代表人:李瑞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壕,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法制晚报社与被申请人北青航媒科技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青航媒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制晚报社称,请求法院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1084号裁决书;申请费由北青航媒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法制晚报社与北青航媒公司仲裁纠纷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裁决书,其中第一、二项裁决法制晚报社向案外人杨洁承担支付责任,而正如裁决书自认的,杨洁是案外人,不仅不是该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也不是案涉仲裁条款所属合同的合同当事人。裁决内容实质上针对的是法制晚报社与案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案涉仲裁条款应当是针对法制晚报社与北青航媒公司之间的争议,而法制晚报社与案外人杨洁之间的债权债务争议根本不属于仲裁条款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条款的范围,属于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依法提出以上请求,请予支持。
北青航媒公司称,案涉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情形,请求法院驳回法制晚报社的申请。第一,北青航媒公司作为案涉协议当事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法制晚报社提起仲裁。2016年4月,北青航媒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法制晚报社签订案涉《协议书》,该协议第六条第五款约定“双方因本案协议产生的纠纷……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参加仲裁的双方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本案中,北青航媒公司与法制晚报社自愿订立了案涉协议并约定了仲裁条款,双方应受其约束,北青航媒公司对法制晚报社提起仲裁,具有充分的合同与法律依据,仲裁庭有权予以审理。第二,法制晚报社向案外人杨洁进行补偿,系其对北青航媒公司负担的、直接的合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向第三人履行”的规定,案涉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合同债权人可以约定合同债务人通过向第三人履行的方式,完成对合同债权人的合同义务。此种情况下,权利主体为债权人,履行对象为第三人,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故债权人与债务人关于向第三人继续履行的合同争议本质上仍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争议。案涉协议第四条第二款载明“在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为乙方提供借款资金而导致乙方、终端、受让方、杨洁、谷峪无法履行在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项下的对任何交易对方的各项义务、承诺、保证、担保时,……甲方应当对乙方、终端、受让方、杨洁、谷峪因违反对交易对方的义务、承诺和保证、担保而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足额补偿,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案涉裁决第34页第二段载明“由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为本案合同的缔约方,终端广告、杨洁并非签约主体,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终端广告、杨洁进行补偿,该权利属于申请人的权利,但履行义务的对象为案外人终端广告、杨洁等第三人,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协议项下关于其法制晚报社违约并导致杨洁承担损失情况下补偿承诺,系法制晚报社与北青航媒公司的约定,履行对象为杨洁,但权利主体仍为北青航媒公司。裁决符合案涉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决范围属于案涉协议项下的争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情形。综上所述,法制晚报社的申请没有事实、合同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申请。
经本院审查查明,甲方法制晚报社与乙方北青航媒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乙方收购甲方持有的联合电动的股权。其中第四条担保和责任转移约定,1.甲方承诺,为乙方、终端广告、受让方、杨洁、古峪(即使终端广告、受让方、杨洁、古峪并非本协议的签署方)根据本协议所形成的在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所列的各项对任何交易对方的付款、支付义务、承诺、保证、担保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在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而导致乙方、终端广告、受让方、杨洁、古峪无法履行……甲方应当对乙方、终端广告、受让方、杨洁、谷峪因违反对交易对方的义务、承诺和保证、担保而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足额补偿,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六条约定了仲裁条款,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北青航媒公司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以及其与法制晚报社签订的《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双方之间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该案件编号为(2019)京仲案字第2179号,适用2015年4月1日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普通程序的规定,于2019年8月22日组成仲裁庭,因北青航媒公司提交的仲裁员回避申请,该案于2019年11月6日重新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12月13日在北京开庭审理。
北青航媒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为,由于法制晚报社未遵照《协议书》的约定及时提供全部资金,致使赛富向终端广告、杨洁主张违约赔偿并被仲裁裁决所支持,法制晚报社已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请求法制晚报社向杨洁支付补偿款及所产生的利息损失等。仲裁庭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案涉合同有效,合同的主体为法制晚报社和北青航媒公司,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为法制晚报社向北青航媒公司提供5.5亿元款项,同时约定了法制晚报社对北青航媒公司及案外人的承诺义务。杨洁并非涉案合同的签订主体,北青航媒公司要求法制晚报社对杨洁进行足额补偿,该权利属于北青航媒公司的权利,但履行的义务对象为案外人杨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定,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1084号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关于法制晚报社主张裁决其向案外人杨洁承担支付责任不属于仲裁条款的范围,本院认为,案涉《协议书》约定了仲裁条款,履行协议中产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杨洁虽不属于《协议书》的签订主体,但在该协议中,法制晚报社与北青航媒公司约定了相关应向第三人杨洁履行义务的内容。北青航媒公司提出主张、仲裁裁决法制晚报社向第三人杨洁支付补偿款具有合同依据,并未超出《协议书》仲裁条款的范围。法制晚报社在仲裁答辩阶段也提出该主张,仲裁庭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作出认定,符合仲裁协议。故对法制晚报社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制晚报社主张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法制晚报社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法制晚报社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郭 奕
审 判 员 于颖颖
审 判 员 朱秋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程 宏
书 记 员 高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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