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能齐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南路汉峪金谷**楼******。
法定代表人:李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山东泉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丽张,山东泉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门子工业透平机械(葫芦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普富德马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鹤,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晓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秦能齐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门子工业透平机械(葫芦岛)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秦能齐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秦能齐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能齐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秦能齐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于颖颖
审 判 员 冀 东
审 判 员 朱秋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鹏
书 记 员 龙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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