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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虹与王建森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2021-03-0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特2号

申请人:杨虹,女,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丹,北京成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建森,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杨虹与被申请人王建森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杨虹称,请求确认杨虹与王建森之间的2019年10月31日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事实和理由:杨虹与王建森均系和谐众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众生公司)的理财户,双方均与和谐众生公司签订有《投资咨询服务协议》,和谐众生公司称杨虹系引进王建森资金的“关系户”,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均系和谐众生公司安排,并称其为走流程,并非杨虹的真实意思表示。杨虹与王建森素不相识,两份合同内容未经双方任何形式的磋商或合意,杨虹不知北京仲裁委员会为何职能的机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内容并非杨虹的意思表示,对杨虹不发生效力,故其中的仲裁条款亦应无效,北京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该案。

被申请人王建森称,不同意杨虹的申请。杨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所签名字代表其本人的意思,真实自愿,不存在其所称的“走流程”“关系户”问题,《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真实有效。杨虹与王建森所签合同经由和谐众生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双方在签署合同的时候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和合意,所约定的仲裁条款也是准确合规的,合同约定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没有歧义,其称不了解北京仲裁委员会是何机构不符合实际情况。

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甲方(借款人)杨虹与乙方(出借人)王建森签订了合同编号:XJ(2019)-078的《借款合同》,该协议就借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期限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第十七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直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借款合同》每页底部及落款处均有杨虹、王建森的签名及捺印,《借款合同》落款处有加粗斜体打印内容标注“甲方对上述合同内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且与乙方协商一致”。杨虹亦在上述打印标注内容下方对上述标注内容进行了抄写,并签名捺印确认。2019年10月31日,杨虹与王建森签署了《担保合同》,载明杨虹为XJ(2019)-078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第十九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直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抵押合同》每页底部及落款处均有杨虹、王建森的签名及捺印,《抵押合同》落款处有加粗斜体打印内容标注“甲方对上述合同内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且与乙方协商一致”。杨虹亦在上述打印标注内容下方对上述标注内容进行了抄写,并签名捺印确认。

王建森依据其与杨虹于签署的上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中关于仲裁条款的约定,就双方合同项下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上述《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了该案。截至本案受理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第十七条、《担保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有仲裁条款,从形式上和实质上来看该仲裁条款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要件,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对于合同双方将所涉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

杨虹主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非杨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未经双方合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载明有仲裁条款,杨虹、王建森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每页底部及落款处签字并捺印确认,杨虹亦在落款处对提示内容进行抄写,并签名捺印确认,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其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关于仲裁条款的约定内容明知并同意,杨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人民法院有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仅系对于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效力的有限审查,若杨虹认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系和谐众生公司安排,对于实体内容存在争议的,可向仲裁庭提出相应的意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杨虹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杨虹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于颖颖

审 判 员 贾丽英

审 判 员 朱秋菱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鹏

书 记 员 龙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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