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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玮与叶迅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2021-04-1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特217号

申请人:高玮,男,汉族,1982年3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博文,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侯东,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叶迅,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人高玮与被申请人侯东、叶迅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高玮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高玮请求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玮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高玮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冀 东

审 判 员  朱秋菱

审 判 员  于颖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靳贤泽

书 记 员  郭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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