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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久银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翠群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2021-04-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特229号

申请人:北京久银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金运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安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邦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何翠群,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人北京久银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黎景威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申请人北京久银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北京久银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久银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北京久银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冀 东

审 判 员  朱秋菱

审 判 员  于颖颖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王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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