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健通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综合科研楼六层西南1-4。
法定代表人:刘抒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现领,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景,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兴硅谷天堂嘉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2号楼103室-71。
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兴硅谷天堂丰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徐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冬毅,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天健通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兴硅谷天堂嘉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北京天健通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北京天健通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健通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北京天健通泰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 判 长 郭 奕
审 判 员 于颖颖
审 判 员 朱秋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程 宏
书 记 员 高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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