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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与高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2021-04-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特261号

申请人:北京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景兴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王庆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冰,北京市汉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强,男,199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申请人北京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申请人北京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冀 东

审 判 员  朱秋菱

审 判 员  于颖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王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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