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倪铁军,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丹,北京成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建森,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倪铁军与被申请人王建森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倪铁军称,请求确认倪铁军与王建森于2020年3月1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申请费由王建森承担。
事实与理由:王建森依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于2020年9月11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案件,案号为(2020)京仲案字第3977号。倪铁军与王建森均系和谐众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众生)的理财户,双方均与和谐众生签订有《投资咨询服务协议》,和谐众生称倪铁军系引进王建森资金的“关系户”,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均系和谐众生安排,并称其为走流程,并非倪铁军的真实意思表示,倪铁军与王建森素不相识,该合同内容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磋商或者合意,倪铁军不知道北京仲裁委员会系何种职能机构。因此,《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内容并非倪铁军作出的意思表示,对倪铁军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其中的仲裁条款亦属无效,北京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该案。
王建森称,双方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这个法律关系是双方自愿认可的。倪铁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记载,双方是自愿的,没有任何胁迫。对于借款的去向,借款人倪铁军表示用于经营周转,后来可能是对方将借款用到其他的地方,这与我方无关,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仲裁条款是合法有效的。请求法院驳回倪铁军的申请。
经本院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甲方(借款人):借款人杨淑兰、共同借款人倪春和、共同借款人倪铁军与乙方(出借人)王建森签订了合同编号:XJ(2020)-017的《借款合同》,该协议就借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期限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第十七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直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借款合同》每页底部及合同尾部落款处均有杨淑兰、倪春和、倪铁军和王建森的签名及捺印。《借款合同》尾部落款处有加粗斜体打印内容标注“甲方对上述合同内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且与乙方协商一致”。倪铁军、杨淑兰、倪春和在上述打印标注内容下方对标注内容进行了抄写,并签名捺印确认。
2020年3月19日,杨淑兰、倪春和、倪铁军与王建森签署了《担保合同》,载明杨淑兰、倪春和、倪铁军为XJ(2020)-017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第十九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直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担保合同》每页底部及合同尾部落款处均有杨淑兰、倪春和、倪铁军、王建森的签名及捺印。合同尾部落款处有加粗斜体打印内容标注“甲方对上述合同内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且与乙方协商一致”。倪铁军、杨淑兰、倪春和在上述打印标注内容下方对标注内容进行了抄写,并签名捺印确认。
王建森依据其与倪铁军、杨淑兰、倪春和签署的上述《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上述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了该案。截至本案受理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条款系合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其效力与否决定了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对于当事人订立协议约定通过仲裁解决合同争议的,应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维护民商事审判理念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本案中,《借款合同》第十七条、《担保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有仲裁条款,从形式上来看,该仲裁条款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要件,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倪铁军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对于合同双方将所涉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
关于倪铁军主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未经双方合意。本院认为,上述合同中均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倪铁军、王建森在合同每页底部及落款处签字并捺印确认,倪铁军亦在落款处对提示内容进行抄写,并签名捺印确认,能够证明其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关于仲裁条款的约定内容明知并同意。本院审查中,倪铁军亦认可其签订上述合同。故倪铁军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另,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系对于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效力的有限审查,若倪铁军认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系和谐众生公司安排,对于实体内容存在争议的,可向仲裁庭提出相应的意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倪铁军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倪铁军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郭 奕
审 判 员 于颖颖
审 判 员 朱秋菱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程 宏
书 记 员 高 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