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歌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剑锋,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明,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皓镧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大埔北路佳领域工贸大厦第******div>
法定代表人:孟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刚,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主,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皓镧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昆仑数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郭 奕
审 判 员 于颖颖
审 判 员 朱秋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程 宏
书 记 员 高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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