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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辽东湾新区管理委员会与惠州大亚湾健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2021-03-0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特84号

申请人:盘锦辽东湾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帆,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萍,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健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澳头安惠大道丰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柴云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盘锦辽东湾新区管理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惠州大亚湾健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申请人盘锦辽东湾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盘锦辽东湾新区管理委员会撤回申请。

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盘锦辽东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冀 东

审 判 员  朱秋菱

审 判 员  于颖颖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王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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