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泰达********。
法定代表人:邓秀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若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思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杨润东,男,199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浪,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理鹏,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狐文化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润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狐文化公司称,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40号裁决,申请费由杨润东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如果仲裁员与案件代理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关系,则仲裁员应当予以回避。仲裁员扈纪华存在下列应当回避的情形:
1.扈纪华与杨润东代理律师庞理鹏多次参加同一研讨会,存在密切的学术交流和研讨。
2.扈纪华多次参加庞理鹏供职过的律师事务所组织的研讨会。
庞理鹏曾供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并担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互联网企业法律事务部主任、国际法律事务部的副主任和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扈纪华多次在庞理鹏供职期间参加前述律所组织或在前述律所召开的研讨会。
金狐文化公司仅从公开渠道即可查询到扈纪华和庞理鹏存在密切的学术交流关系,由此可知两人早已熟识,且极有可能存在密切交往关系,该关系足以影响仲裁案的公正裁决。但是,在金狐文化公司提出合法合理的回避申请时,贸仲却作出(2020)中国贸仲京字第062652号《关于DCE20200641号仲裁案扈纪华仲裁员不予回避的决定》,决定扈女士不予回避,继续担任该案仲裁员。该组庭程序严重违反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基于组庭中存在的前述原因,金狐文化公司认为扈纪华最终做出了对金狐文化公司极其不公的裁决。
在案件事实清晰、杨润东严重违约在先的情况下,扈纪华却认定杨润东的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均成立,并据此裁决:(1)确认《独家演艺经纪协议》于2020年1月6日解除;(2)金狐文化公司向杨润东提供因业务合作而签订的全部合同;(3)金狐文化公司向杨润东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万元等。该裁决有失公平,严重偏袒杨润东,其中有两处重大错误:
仲裁员在认为《独家演艺经纪协议》中赋予的金狐文化公司的“最终决策权”应当放在“尊重杨润东的真实意愿、人格利益保护和主体平等”的框架内衡量。潜台词是如果杨润东不愿意履行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公司无权要求他遵守合同。
首先,《你成功引起我的注意了》为金狐文化公司为杨润东安排的与之发展相匹配的优质影视拍摄资源,杨润东作为男一号,内容健康向上,金狐文化公司也计划砸重金宣传造势,帮助杨润东的演艺事业进一步发展,谈不上存在任何损害杨润东“人格利益保护和主体平等”的情形。
其次,至于工作安排是否应当“尊重杨润东的真实意愿”,在同类合同中约定经纪公司享有“最终决策权”的原因,究其根本,是因为在培养年轻艺人的过程中,如果想最终成功,公司必然面临巨大投入,那么与之相对应地,公司应当享有工作内容的决定权,以确保自己的投入不至于因为艺人的任性冲动导致竹篮打水。与此同时,艺人普遍都是非常年轻、冲动甚至幼稚的,难免与公司有意见相左的时候,而公司有专业团队,有经验有能力做出决策。因此合同中关于“最终决策权”的约定,既是负责任的,也是高效的。
在本案中,金狐文化公司在单方面投入巨大的情况下,根据《独家演艺经纪协议》的约定,要求自己艺人杨润东优先拍摄公司自制剧,一方面符合合同约定,一方面也是完全符合情理的。
仲裁庭认为金狐文化公司已经“封杀”杨润东,属于约定和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
在杨润东明确表示拒演《你成功引起我的注意了》后,金狐文化公司仍然为杨润东安排演艺工作,包括安排杨润东参与自制网剧《宠物少将军》和《半吟》的拍摄,以及一系列的晚会、盛典和其他商业活动。
但是杨润东称在2019年10月甚至更前一段时间之后金狐文化公司已经实际实施了“封杀”行为,前述工作安排是金狐文化公司专门针对仲裁案所为,且仲裁庭也认为杨润东的该等主张具有合理性。事实上,在2019年底,由于杨润东以身体不适为由强烈拒演《你成功引起我的注意了》,金狐文化公司给杨润东提供了休息机会,在其休整后重新为其安排工作。但是,仲裁前后金狐文化公司给杨润东安排的工作,除了与第三方合作的工作,杨润东均不予回复不予配合,何来金狐文化公司“封杀”之说。
据此,尽管杨润东的经纪人在多次规劝杨润东遵守合同约定时,因杨润东非常执拗,导致沟通受阻,经纪人有语气过激的表述,但是事实上金狐文化公司从未封杀杨润东,不构成对杨润东的威胁、亦不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明显不属于约定和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独家演艺经纪协议》不应当解除。
可见,本案的裁判逻辑是:无论《独家演艺经纪协议》怎么约定,其履行应当尊重杨润东的真实意愿,如果公司违背艺人意愿,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分寸稍微没把握好,就构成威胁,即便没有真的“封杀”,也会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因此触发约定和法定解除条件。
金狐文化公司认为,仲裁裁决显著悖离事实,置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于不顾。扈纪华女士是享有声望、非常专业的民法学家、仲裁员,金狐文化公司不理解在事实如此清楚的情况下,为何会作出这样违背法律逻辑的裁决。这样不公正的裁决将对同类合同的履行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对整个演艺经纪行业无疑也是一记重创。
综上所述,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的规定,金狐文化公司请求法院撤销(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40号裁决,以维护金狐文化公司的合法权益。
杨润东称,一、金狐文化公司对仲裁裁决实体问题的异议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金狐文化公司提交的仲裁裁决申请书中,存在着大量对1540号案所涉事实的单方片面描述及仲裁裁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异议。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是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事项范围内对仲裁程序的有限监督,而非仲裁案件的二审程序。仲裁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属于仲裁庭实体审理权限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二、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庭组成及仲裁程序均合法。
1.仲裁员扈纪华为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据贸仲仲裁规则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合法。由于杨润东与金狐文化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据贸仲仲裁规则指定扈纪华女士担任该案独任仲裁员,杨润东及杨润东代理人庞理鹏律师对此未作任何干预,扈纪华女士担任1540号案独任仲裁员的程序完全符合仲裁法和贸仲仲裁规则的规定。
2.在仲裁庭组成后,金狐文化公司曾以与本案相同理由提出回避申请,但被仲裁委员会主任驳回。
3.仲裁案中扈纪华仲裁员不存在仲裁法规定的回避事由。
4.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终局决定仲裁员是否回避。依据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依据贸仲仲裁规则第三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终局决定并可以不说明理由。因此,在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不回避决定后,由扈纪华仲裁员继续担任仲裁案的独任仲裁员符合仲裁法、贸仲仲裁规则的规定,对于该决定,各方应予以尊重。
5.仲裁案庭审前,仲裁员曾再次询问金狐文化公司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金狐文化公司代理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该意见记录在庭审笔录之中。因此,在仲裁裁决作出后,金狐文化公司再次以仲裁员应当回避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6.仲裁委员会多次驳回金狐文化公司同步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等申请的原因是其申请不符合仲裁法、贸仲仲裁规则的规定或缺乏事实依据,金狐文化公司以仲裁委员会多次驳回其申请为由主张仲裁程序违法或者不公的观点,不能成立。
三、仲裁员不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首先,本案中金狐文化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其次,本案中仲裁裁决是在杨润东与金狐文化公司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仲裁员依法作出的,仲裁员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理由与依据在仲裁裁决书中有明确的阐述。金狐文化公司仅因仲裁裁决对其不利,便肆意攻击仲裁员的公正性并指控其枉法裁判,这对杨润东及仲裁员本人而言,都是不公平的。
最后,仲裁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属于仲裁庭实体审理权限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综上,请求驳回金狐文化公司的申请。
经本院审查查明,2020年,贸仲根据杨润东于2020年3月25日向该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以及杨润东与金狐文化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签署的18-TV-AM-00072号《独家演艺经纪协议》(以下简称经纪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上述合同产生的争议仲裁案。该案适用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贸仲仲裁规则。
2020年12月7日,贸仲作出(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40号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根据上述规定,对金狐文化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论述意见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其他关系”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是当事人的朋友、亲戚、同学、同事等,或者曾经与当事人有过恩怨、与当事人有其他往来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是“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而应当回避的必要条件,即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下,才适用回避。因工作、生活、学习等社会活动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可避免,仲裁员在工作、生活、学习中都会与人接触、交往,上述情况的存在并不一定构成回避规则中规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影响公正仲裁的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仅仲裁员与杨润东的代理人庞理鹏多次参加同一研讨会、仲裁员参加过庞理鹏供职过的律师事务所组织的研讨会,不构成应当回避的事项,金狐文化公司与此有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金狐文化公司未能提供仲裁员因徇私舞弊、枉法仲裁而被纪律处分或者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证据,其与此有关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三、金狐文化公司主张的与仲裁案件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等异议,系仲裁庭自由裁量权范围,不属于撤销仲裁案件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金狐文化公司的申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于颖颖
审 判 员 冀 东
审 判 员 朱秋菱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鹏
书 记 员 龙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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