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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青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0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柏青,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职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纽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凤凰岭办事处常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龙,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江,男,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柏青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纽派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本院审判员王小虎独任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中,柏青以涉案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柏青提起撤回全案诉讼的申请,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柏青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柏青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柏青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小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宇翔

书 记 员 马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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