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梦波,男,1966年1月9日出生,回族,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第六工作室主任,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玲,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畅,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杰,北京高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梦波因与被上诉人刘畅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491民初3469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王小虎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梦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玲、范丽及被上诉人刘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梦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畅在其微信朋友圈刊登致歉声明,至少保留三日,不得设置好友可见权限;改判刘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我与卢悦的交流并非是本案纠纷的肇因,刘畅与卢悦的夫妻关系多年不睦的事实在亲友之间众所周知,不仅仅是我与卢悦谈及离婚事宜,亲友之间也不乏谈及,刘畅不应借此作为侵权的理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没有达到维护我合法权益的目的,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是受到鼓励的,刘畅对自己发布的不实言论侵害我名誉的事实毫无悔过之意,一审法院判决刘畅赔偿我的损失金额不仅无法弥补我的损失,也无法弥补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费用。
刘畅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冯梦波的上诉,维持原判。
冯梦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畅向我赔礼道歉(正式书面道歉并在中央美术学院公示);2.判令刘畅赔偿精神损失及财产损失20万元;3.判令刘畅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冯梦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证据1.百度百科中冯梦波的词条截屏,以证明自己在业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证据2.刘畅于2019年在其微信朋友圈发文的截图,其中附有聊天记录截图:“大收藏家美院教授就这水平!冯梦波你这个大傻b”“从03年到2019年,16年过去了!他依然屹立在美院这个女学生的梦想依然是主旋律,我的女儿今年11岁了,我要是把他养大成人再遭遇到这样的老师和教授是我一直最恐惧的事情。所以我决定把孩子送到国外来读书。试问让你也是有私生女的人,你女儿以后遇到你这样的老师她会怎么办呢”“冯梦波教授是我2003年就读中央美院数码专业的客座教授之一,我们那时候很幸运是数码专业第一届本科生,当时他很有名气,是中国最早的数码媒体艺术家。在美院美女资源很稀缺的贫苦环境里,我很幸运的被他认为是还可以考虑的对象,但是我这个人不识抬举拒绝了!这可能也是我之后遇到种种陷害的导火索”“大收藏家艺术家中央美术学院版画教授冯梦波”(附有冯梦波的照片1张)。“不失时机的各种良言相劝,试问您这么渊博的教授是何居心?卢悦为你肝脑涂地三年光阴无名无份三个展览从长征到博物馆哪一个展览您老动过一个手指头?磨磨嘴皮子就可以对外宣称自己多牛B!你就是这么回报你的小弟弟?还号称是哥们?小人之间才见不得别人好!拆散我们与你有何好处”。冯梦波以上述证据证明自己受到刘畅的肆意诬陷、诽谤;证据3.冯梦波与其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以证明刘畅的诬陷、诽谤已经给自己造成名誉权受损,且已在业界内广为传播;证据4.卢悦在其微信朋友圈里的发文(内容与刘畅提交的证据4的内容一致),以证明刘畅之夫卢悦已就刘畅的行为向冯梦波作出说明;证据5.律师费发票,金额为3万元,证明冯梦波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针对上述证据,刘畅质证时称,除对证据3真实性无法确定外,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刘畅对于冯梦波所有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证据1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关联;对证据2和4,刘畅没有编造或捏造任何事实,刘畅对冯梦波进行过激批评,是因为刘畅发现冯梦波教唆卢悦婚内出轨、抛弃家庭责任、力劝卢悦离婚,刘畅身患严重疾病,情感非常脆弱,为捍卫家庭和保护孩子,才针对冯梦波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过激批评;刘畅已删除对冯梦波的过激批评,且刘畅夫妇已在朋友圈对冯梦波进行道歉;认为证据3从内容看没有降低对冯梦波社会评价,张中惠是刘畅朋友,刘畅没有委托张中惠向冯梦波传话。刘畅提交的主要证据有:证据1.冯梦波与刘畅之夫卢悦的部分聊天记录截屏,其中有:好多女士都问我卢老师是单身吗,我一概回答是的;甭忽悠了;那没啥可损的,就是一垃圾,真的,特多女的对你很感兴趣,从陈衍到婉京什么的;哈哈;当然还有90后,放心;刘畅看得可紧了没啥机会;我要是刘老师,就开开心心的活着,熬死丫的;……荷尔蒙下降了唐晖说的;不过你好像没急过,可见荷尔蒙一直不高,我老拿你和马老师给热闹做榜样、凡事不急;我即便天天想泡妞也不会真去、懒;其实也不累,你可以试试;没机会;现在的女孩子要求不高,不用整天哄,有空哄哄就行了,可以创造啊,来美院教书就好了;等我胡子白一点;我是下定决心不招惹学生了,可以染;我也不想招学生,我现在讨厌假清纯的;我在努力蓄发,打算漂白了装坂本龙一;是个路子;还没睡;是啊;听你妹他们说你有兴趣找个女朋友啊,我帮你盯着点;有兴趣管啥用;有兴趣好啊,说明还有荷尔蒙;没荷尔蒙就不画裸女了;要不你大撒把回北京呗,去美院教书画画挺好,学校没别的就是女生多;这太扯,大撒把小孩谁管啊;都回来算了,要不你这跟陪着坐牢,听韩岩说你从他们家玩回去又罚你,我一听又怒了,何苦呢这是,挺烦人的;反正我挺烦的,她逼我陪她去日本看病我就不去;这人过分了,一人生病全家都得惨着。人家陈暄也病,特想得开,不都挺好,自己也见好跟没事人似的,我也就多嘴这一次了,给她足够财产,好好看病,分了算了,孩子自己带,反正有保姆。不带这么玩的,回头俩都变态了,孩子更惨;反正她看我这次也不想管了,琢磨着自己去日本呢。不过我们钱也花的差不多了,只能走着瞧;飞飞太逗了,只要你一发画,她就跟上了闹钟似的督着,她过日子好像就是过给人看的nb用的,自己和家人无所谓,这人不可理喻了已经,这是典型的钱多反而倒霉的例子;我已经够了。其实多年了也说过多少次分手,因为孩子没辙。而且她是病人;我也是,以前至少两次你都说分,我还说再看看,tnnd不如早劝你分;茉莉都看不过去,说让我偷偷存着钱,就说没钱了;这孩子太懂事了,她怎么会说没钱的事情;我跟她聊过一些;不要跟她说这个,小孩心重;也是,我反正先保证这半年清迈不出问题,再慢慢解决吧;我劝你跟你妹他们聊聊,看怎么分。最好让她知道这么折腾没好,为自己和孩子着想,还是分好,反正不亏着她,是啊;分的话就是卖龙湾;卖呗,身外之物无所谓;……有啥名堂;三轮和扫帚那多好,不想过冬,就飞去热带的岛屿游泳啊;这给你当女朋友行吗;我去,你最近口味重;昨天跑朱砂家玩去了,大导也去了,自从他又开始喝酒以后人变活分了;性情大变吗;估计得追到天涯海角大闹去;彭磊把大石拉黑了;我都好久没跟他联系了,听说拍节目烦坏了;我到上海了;强,可以出去泡妞了;拖着孩子;可以;……签啊趁热,北野武也刚签了;当然啊,房子归她,随便;挺好;我坐等落实;本来也不用那么大,正好搬回橘儿胡同;没法扔下孩子不管啊;孩子也是瞎扯,现在有网茉茉也大了,看得住吗,很好奇难道iphone密码形同虚设了,刘老板怎么安排孩子的,扯吧,也就说说;不管了,我现在只管看,不主演;没错,自己演就没劲了,就这一招了,没啥新鲜的了;反正孩子最可怜,但也不能一直这样演;问题是这么下去就你自己最可怜,孩子也没个好;热闹现在挺健康的,从我的角度来说也没啥;最近也没辙,我不管啥情况也得先陪孩子在清迈坚持一阵;都行,看你自己底线好了,能扛就扛;那会还没事,晚上挺早赶回去,结果加了一场戏;你把手机留酒店了;没啊,回酒店出来买点吃的,正往回走她说借手机用扫码让我先回,她手机卡丢清迈了;强,蓄谋哈哈;基本算默契配合吧;对对,你这心态相当平和,签字指日可待了,读者有所不知,其实最大的工作量,是找出相关的物品。有的文章涉及的主题,必须要找出当年买的……。上述聊天记录截屏内容并不连续。刘畅以上述证据证明冯梦波教唆卢悦婚内出轨、抛弃家庭、离婚,劝卢悦去上海泡妞等;证据2.卢悦出具的《关于本案证据所提及我为冯梦波作品所制作内容的声明》及设计图。《关于本案证据所提及我为冯梦波作品所制作内容的声明》的内容为:本人卢悦曾经为艺术家冯梦波的一些艺术作品提供过技术友情支持及其部分图像、动画及程序内容的制作。经双方商议冯梦波已经为这些内容支付了相应的酬劳。我对于冯梦波对于这些作品的艺术原创性和单独署名权没有异议。我曾参与制作部分内容的作品有:《Q4U》提供以冯梦波本人为造型的3D角色制作和动作制作;《长征-重启》提供程序制作,关卡背景画面,界面,部分游戏角色的动画制作,部分素材的搜集。《真人快打》提供程序制作,界面制作,动画整合和拍摄协助,场地硬件安装设计及部分友情出演。另有为《私人博物馆》上海展所写文章和说明是应冯梦波之邀友情无偿提供并署名。我保证以上材料的真实性。本人签名:卢悦2019年11月26日。刘畅以上述证据证明冯梦波的展览大量技术工作由卢悦完成,刘畅在朋友圈描述的内容基本符合事实,没有捏造或歪曲事实。证据3.致歉声明截屏;内容为:本人刘昶不负责任的将两位伟大的艺术家冯梦波卢悦的私下谈话发至朋友圈给我的先生和他30年的老友冯梦波造成不良的影响特此道歉我保证从今以后你不在干这种让人不齿的事情。确实我这样做有违背我做人的原则。给你们造成不良的影响和痛苦我深表歉意!再次恳请两位艺术家确认酒醒的状态之下接受我最真诚的忏悔!我知道自己这样做很丢脸,我很丢你们的脸面!不过对于我这种小女人来说丢脸总比丢命强。如果不发声默默等待放在心里任其滋长我觉得我会窒息而亡,所以我狗急跳墙的作出这样的事情也请你们可怜一下我这个有病之人!让我在死之前能够畅所欲言!首先我不是在朋友圈里造谣,我发的每一个字都是真实的!而且是忠于我的内心的。我要告诉圈子里的亲友我不是一个拿钱走人的小保姆!我父母虽然不是大学教授也不是知名艺术家,但是他们把我从内蒙草原带到北京,用自己微薄的工资培养我读完了中央美术学院的附中本科和研究生。我不是小三我也不会去做小三!我和卢悦就算动刀动枪也是为了捍卫我自己的尊严!不是为了钱,我们夫妻之间就算杀了彼此……原因就是:我要的不是钱是尊重!我不会向您一样躲在背后里说三道四,挑拨离间!自己离婚找小三还以身作则怂恿我的爱人。我要骂您我就指名道姓公开的骂!我承担所有的后果!包括我老公踹了我!这也是我应得的下场!如果一个男人喝了酒说的话可以成为藉口,那么杀了人是否成为藉口呢?语言上的暴力可以杀人于无形之中这个就是您最高明之处!也是我望尘莫及的!背地里说三道四冷嘲热讽不是君子所为,是嚼舌头的长舌妇!至少一个成熟的男人会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您一个伟大的教授在背地里说这些话不觉得丢人吗?还是以此为荣?我想我还是不应该这样骂您的!毕竟您是我的教授!我这学生白教了!我想我该
对我的言行负责请再次接收我的道歉。我本科学习就是数码媒体专业!许平教授最先告诉我们的就是尊重每一个创造者,在论文中所有的旁征博引必须标注。伟大的冯大收藏家尽管付钱给小弟,展览中没有任何卢悦小弟的信息。熟人知道卢悦做的很棒!从游戏人物设定到软硬件的编辑制作,哪一样不是我家先生一人所为?大众呢?试问是忘记了吗?如果是我相信我的老公才华无人能及!无人知晓又如何啊?在我心里他就是最伟大的艺术家!作为一个两个孩子的母亲,我会保护他们!给他们一个完整的家庭所以我不选择离婚!但是这不代表我会永远的沉默!我用生命和爱换来的两个儿女您觉得是一个保姆就可以取代的吗?任何一个离间的念头都是要下地狱的!这一点是每一个女人关键是每一个生过孩子的女人都不能接受的!我希望你要是个男人的话也给我道歉!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孩子也会长大会知道妈妈的不易!心疼我为我擦干眼泪。人天生是自私的!艺术家不但要自私还要自恋!要不然就没资格成为一个牛B的艺术家。一个伟大的艺术家往往都是不完美的!一个人一辈子就是制服自己!一个用下半身思考下半生的艺术家是不能理解什么是真正自由的!什么才是真爱!如果心中有深渊恶龙隐形与否都不是藉口!身心灵三位一体才会真的超越自我达到艺术最高巅峰……我不是一个好妻子,最后致歉我的先生卢悦,感恩十二年对我的包容破除妄执悟道成佛,欢迎亲朋好友转载。刘畅以上述证据证明,刘畅在删除相关朋友圈内容后,随即就对冯梦波的过激批评公开致歉。证据4.2019年8月2日,卢悦在朋友圈发的道歉声明,内容为:欢迎朋友转发。现有冯梦波老师和我的一些私下对话,被家人不负责任地发至朋友圈。为了避免对我的多年老友造成不良影响,特声明如下:这部分对话属于个人隐私,而且是从多段对话中截取的。其中语多戏虐亦有酒后发挥部分。因我的手机保管不当导致内容被偷截,必须要向冯梦波老师道歉。诸位朋友若见到此对话内容,恳请勿轻易扩散。被对话内容困扰到的朋友,有机会必当面道歉。人艰不拆,家事难断,日久见人心。清者自清,后当自有公论。2019年8月2日,卢悦还发文:逼到这份上只好说些什么了。没想到朋友圈可以用来做中伤人的武器,以前从未想象过,我个性懦弱,比较缺乏责任心,但我和刘畅多年来的摩擦不能成为让朋友成为替罪羊的理由,她是病人没错,可病人也不能惨苛地对待身边的人,正是因为这种惨苛和粗暴无礼让我经常需要和朋友倾诉。没想到私人对话被大量详尽截图转发,这种行为实在是让人不齿,以此搞臭别人实在是极其下作的行为。此外我替冯梦波的作品做过一些技术工作,那是建
立在兴趣和合理的报酬之上的,并非替人捉刀。并不妨碍他本人作品的成立。和冯梦波一起工作对我来说曾是一种乐趣,缓冲了一些压力。如果发这些截图的目的是让我与近30年的老友绝交,那绝不会达到目的。而且通过控制他人来得到爱或者尊敬更是匪夷所思。与心中的恶龙缠斗的结果就是变成恶龙,深渊面前没有谁是隐形的。刘畅以上述证据证明卢悦对自己过激批评冯梦波,两次向冯梦波公开致歉;证据5.协和医院彩色病理检查报告及冰冻病理报告单、病案记录,以此证明刘畅患有严重疾病,情绪低落,捍卫家庭和保护孩子的愿望强烈。证据6.《中国艺术家制作最大视频游戏<长征:重启>》新闻截屏,以证明刘畅批评冯梦波没有在其作品中对卢悦进行署名后,冯梦波后续作品即署名卢悦。针对刘畅的上述证据,冯梦波质证时称,对刘畅所提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但对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冯梦波认为:对证据1卢悦与刘畅自2013年起夫妻关系极其不好,婚姻关系极为紧张,冯梦波作为卢悦多年好友,私下劝慰、开解并无不当,朋友间的私下聊天内容并未伤害刘畅;对证据2卢悦多次声明参与工作,但是
参与工作并非创造,冯梦波并未否认卢悦参与;对证据3道歉并不真诚,刘畅在致歉中还陈述自己并未诬陷,所述均为事实;对证据4卢悦也认可参与工作获得报酬,而非创造;对证据5生病不会影响日常的言行和举止;对证据6卢悦确实参与作品创造,但创造性与署名权仍应属于冯梦波。冯梦波认可刘畅已删除侵权言论,遂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停止侵害请求。经询,冯梦波所主张的精神及经济损失包含3万元律师费、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还称自己的作品销售和展览受到影响造成财产损失,索要15万元,冯梦波提交了律师费发票(金额3万元),但未就财产损害举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公民发表言论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互联网非法外之地,公民在通过网络所发表言论亦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放逸,突破法律的底限,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刘畅与卢悦系夫妻关系,据卢悦所述,与刘畅因夫妻关系不睦等原因,需要和朋友倾诉,冯梦波和卢悦之间通过微信聊天,作为朋友,相互吐槽、调侃,上述聊天内容应系冯梦波与卢悦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局限于二人之间,对公共秩序和利益并无侵害。刘畅了解到上述微信内容后,认为冯梦波恶意挑拨刘畅夫妻关系,劝说离婚、泡妞等。刘畅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前后并不连续,脱离前后语境,抽出部分内容进行解读极易扭曲交流的本意。即便刘畅认为冯梦波存在挑拨其夫妻关系、侵犯卢悦著作权等情形,亦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非通过网络对冯梦波进行公开的辱骂、诽谤,甚至与早年的情感经历进行关联和联想,这些言论不能理解为刘畅所辩称的“过激批评”,而系恶意的人身攻击,为社会公众了解后,会导致对冯梦波个人品德、行为性质、作品权属的误解。刘畅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支撑起上述评价性论断,属于主观的结论臆断,已构成对冯梦波名誉权的侵犯,刘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刘畅已将微信朋友圈的侵权言论删
除,冯梦波撤回要求刘畅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此不持异议。针对刘畅所述已公开道歉一节,刘畅在其微信朋友圈所发“致歉声明”,未达到澄清其发布的不实推断言论的效果,而是充满对自己行为的辩解,夹杂着对冯梦波的讽刺和挖苦,故对冯梦波要求刘畅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刘畅的丈夫卢悦发布两次致歉声明,致歉内容就涉案言论进行澄清,特别就冯梦波享有的作品独创性进行公开确认,卢悦的上述致歉行为对刘畅侵权言论传播及影响具有一定制止作用。因此,刘畅公开道歉的范围及方式应以刘畅侵权影响的范围为限,具体方式由人民法院酌定。鉴于冯梦波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故酌定由刘畅赔偿冯梦波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冯梦波所支付的律师费系维权费用,人民法院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冯梦波索要财产损失,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不予支持。人的精神状况与身体状况相互影响,人到中年,既要扛起工作重担,更要承担养老育幼的家庭责任,在身患疾病,且与家人不睦的情况下,人往往会变得无助、多疑、敏感。刘畅称自己患有严重疾病,情绪低落,捍卫家庭和保护孩子的愿望强烈,从刘畅提交的答辩意见、证据材料中可以感受刘畅心灵的无所适从和纠结,对此,深表同情。但这不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借口,衷心希望刘畅能积极调整心态,早日恢复健康。“婚姻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但在中国的传统道德教化中,并不鼓励亲朋好友介入夫妻情感纠纷,因为夫妻系同财共居的亲密伴侣,往往会共享彼此的隐私,或不经意间窥破对方的隐私,亲朋好友如介入夫妻情感纠纷,即便出于善良动机,也往往带来夫妻感情的扰动,导致婚姻、友情、亲情的瓦解,更无助于夫妻情感问题的解决,“宁拆十座庙,不破一场婚”的苦衷即在于此。冯梦波与卢悦之间的交流内容虽属个人隐私范围,但也是纠纷的肇因,故人民法院对冯梦波亦提出批评。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冯梦波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侵权影响,恢复名誉(致歉声明内容需经人民法院审核,致歉声明需保留一日,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依据原告冯梦波的申请,人民法院将通过如下途径:或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或在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根据履行需要,人民法院选择其一,向社会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刘畅负担);二、被告刘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冯梦波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冯梦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然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经审查,根据双方一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刘畅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的涉案言论对冯梦波进行侮辱和诽谤,涉案言论已经超出合理批评的范畴,造成冯梦波社会评价的降低,故一审法院认定刘畅的行为构成对冯梦波名誉权的侵害并无不当;同时,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刘畅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涉案侵权言论已经被刘畅主动删除以及侵权行为发生后刘畅的丈夫卢悦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致歉声明对于刘畅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抑制作用等相关因素,判决刘畅向冯梦波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在法定幅度内酌情确定的刘畅赔偿冯梦波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维权合理开支的金额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冯梦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冯梦波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小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远哲
书 记 员 马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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