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深圳量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冬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0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量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临海大道**海运中心主塔楼**-13325。

法定代表人:纪卫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花,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冬雨,女,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量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冬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8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圳量子云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花,被上诉人周冬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冬雨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量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冬雨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量子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深圳量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8823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周冬雨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周冬雨负担1400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深圳量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勤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兆琪

书 记 员 秦 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