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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广涛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0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终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广涛,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春,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曹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晓晴,女,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姜广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18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姜广涛于2021年2月23日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同意姜广涛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姜广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185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姜广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姜广涛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姜广涛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勤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宗腾

书 记 员 盛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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