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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紫与安徽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1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终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紫,女,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欢瑞世纪演艺经济有限公司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学府花园(石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吴伟。

上诉人杨紫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2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王小虎依法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杨紫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杨紫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21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杨紫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杨紫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杨紫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小虎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远哲

书 记 员 马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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