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小刚,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彩红,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正道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23卓越时代广场**海天路**1905。
法定代表人:杨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礼淑,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小刚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正道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冯小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小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上诉人冯小刚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胡怀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万颖颖
书 记 员 李昕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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