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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薇与宜春市百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0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终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戚薇,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春市百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东路**赣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林晚秀。

上诉人戚薇因与被上诉人宜春市百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13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戚薇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戚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戚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戚薇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勤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兆琪

书 记 员 秦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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