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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晓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4民终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房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矿泉街广园西路岗头大街****。

法定代表人:蔡咏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晓明,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东阳易星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高涵,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房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房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晓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0)京0491民初2627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王小虎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州房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锋及被上诉人黄晓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高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房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黄晓明所提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黄晓明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我公司发布的涉案文章系转载,目的是娱乐,没有侵权的故意,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黄晓明应当追究文章原作者的责任;黄晓明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允许公众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讨论,接受公众适当的舆论空间;我公司的经营范围与黄晓明的身份及文章内容毫无关联,发布涉案文章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我公司收到黄晓明的通知后立即删除了涉案文章;黄晓明没有证据证明因我公司的行为受损,黄晓明知名度不高;我公司经营规模小,长期亏损,请求酌情减少或免除赔偿责任。

黄晓明辩称,一审法院判决的广州房企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不高,请求驳回该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主要事实与理由:广州房企公司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该公司具有发布、转载新闻的资质,且该公司在涉案文章中附有销售宣传信息,目的是为了利用热点话题引人关注,达到推销、宣传产品之目的,该公司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广州房企公司发布的涉案肖像照片多达31张。

黄晓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广州房企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和涉案微信公众号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涉嫌侵犯我肖像权的具体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名片大小),致歉持续时间不小于30日;2.判令广州房企公司赔偿我经济损失25万元,合理维权费用2000元(取证费和律师费),以上各项共计25.2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晓明系我国较为知名的演员。2020年3月7日,黄晓明在真相数据保全中心进行互联网取证并获得《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该证书显示:涉案微信公众号“大尚国际”(微信号:×××)于2019年6月5日发布的《黄晓明Baby终合体现身,细节却显得貌合神离,网友:真离了?》一文中使用黄晓明多张肖像照片,文末有商品图案、名称及链接等商业宣传信息。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开办主体为广州房企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黄晓明是我国较为知名的演员,其肖像本身即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广州房企公司未经授权使用黄晓明的多张肖像照片,并且在文章中展示了商品图案、名称及链接等商业宣传信息,该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侵犯了黄晓明的肖像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将在考虑广州房企公司的侵权方式、侵权后果、影响范围等因素后确定。关于具体赔偿数额,因黄晓明未就具体遭受的损失提交证据,故在综合黄晓明的知名度、肖像商业价值、广州房企公司的侵权程度等情节后予以酌定。关于维权合理开支,黄晓明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关于“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之规定,考虑本案确有律师参与诉讼及取证的相关事实,故该项主张与经济损失一并酌情考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房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大尚国际”(微信号:×××)显著位置连续48小时对未经许可使用原告黄晓明肖像、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向原告黄晓明登载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广州市房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广州市房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晓明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25000元;三、驳回原告黄晓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广州房企公司使用黄晓明肖像照片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黄晓明肖像权的侵犯;一审法院判决广州房企公司向黄晓明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赔偿黄晓明的经济损失的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鉴于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广州房企公司未经黄晓明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黄晓明肖像照片的行为构成对黄晓明肖像权的侵犯,故广州房企公司应对侵权行为导致黄晓明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考虑黄晓明的知名度、广州房企公司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照片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等因素后,判决广州房企公司向黄晓明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在法定幅度内酌情确定的广州房企公司赔偿黄晓明经济损失的金额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广州市房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广州市房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小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宇翔

书 记 员 马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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