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戚薇,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行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周山路158小区**楼**501。
法定代表人:朱相连,总经理。
上诉人戚薇因与被上诉人洛阳行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1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戚薇于2021年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戚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110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戚薇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15元,由戚薇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戚薇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胡怀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万颖颖
书 记 员 刘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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