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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铂宫米兰春天新派婚纱摄影会馆与戚薇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铂宫米兰春天新派婚纱摄影会馆,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

经营者:柴建忠,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裴庄乡南百祥村第**。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泉,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戚薇,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进锋,北京锋戈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北京锋戈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铂宫米兰春天新派婚纱摄影会馆因与被上诉人戚薇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8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戚薇于2021年3月16日以与西安市未央区铂宫米兰春天新派婚纱摄影会馆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戚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86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戚薇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7元,由戚薇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西安市未央区铂宫米兰春天新派婚纱摄影会馆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勤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兆琪

书 记 员 盛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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