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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美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许晴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终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致美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星儒,女,1993年3月26日,汉族,致美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晴,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土家族,北京红棕熊艺念影视文化工作室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庆,北京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致美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晴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5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本院审判员王小虎独任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中,致美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许晴分别于2021年1月30日、1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许晴、致美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撤回全案诉讼的申请,表明许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致美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51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许晴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58元,由许晴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致美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小虎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宇翔

书 记 员 赵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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