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川刑申81号
詹勇为:
你为危险驾驶一案,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刑再15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你提出的“再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错误,请求撤销该判决,宣告申诉人危险驾驶罪不成立”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在案发当晚饮酒后驾车与道路中央花台发生碰撞,造成车辆、花台受损的交通事故,你归案后对自己在案发当晚酒后驾车的事实如实供述,并配合交警前往医院抽血检查,交警对你提取血样时,对过程全程录像,你也在血样登记表上签字认可。公安机关提取人员人数不够三人虽不符合公安机关制定的相关内部规定,但并不属于违反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的程序性规定,不影响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同样,你未在血样密封管上签名、密封管未用密封袋封袋只是工作不规范,并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法定取证程序。本案再审过程中,公安机关补充了物证保管员、鉴定所相关人员的证言,证实装有詹勇为血样的真空管在收集后及时冷藏保管,送检时外观完整,送检后冷藏保管并及时进行检验,后依照医疗废物进行了处置的情形,证实送检血样在送检过程中具有完整性,未受污染或调换,鉴定结果真实可信,你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