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高法行申10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方明,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
法定代表人:周俊明,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李方明因诉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襄城区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行终3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方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本案在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的原因在襄城区政府;〔2019〕第1号《襄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评估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在案涉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满后,襄城区政府根据《襄阳古城东巷子、管家巷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和襄阳诚作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屋评估报告,对涉案房屋作出征收补偿的决定,该《补偿决定书》中向再审申请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以供其选择。货币补偿标明了房屋价值、装饰装修费、附属物价值、搬迁费、奖励等,且告知补偿款已存入指定账户;产权调换告知其调换房屋位置、面积,按价值对等原则互补差价,并告知其不服《补偿决定书》的救济途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襄城区政府确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予以公告,房屋评估报告作出后依法予以送达。据此,襄城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亦无不妥。再审申请人的诉请原审法院已经予以充分回应,其再审申请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与理由,依法难以支持。
综上,李方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方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万会峰
审判员 朱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时欣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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