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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春花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1-03-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申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江春花。

再审申请人江春花因诉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珠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行终1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春花以本案属于一审法院管辖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中,江春花的诉讼请求虽系确认海珠区政府对听证申请没有回复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但实质仍系对海珠区政府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海珠区民政局)《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通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江春花应当以海珠区民政局和海珠区政府为共同被告,并以海珠区民政局确定级别管辖。一审法院以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江春花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江春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江春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寇秉辉

审判员  田心则

审判员  李光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邓画文

书记员闫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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