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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汝清、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1-02-2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申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汝清,男,汉族,1975年7月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正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黄向军。

再审申请人朱汝清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清远市政府)、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东城街道办)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行终6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汝清以2018年3月李桂华退租后,其在承包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属于合法财产,应当获得赔偿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朱汝清的承包地于2009年由其所在蟠龙四村统一发包给李桂华、陈新明发展种植业,东城街道办在2019年8月26日清除涉案地上附着物之前,已就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问题分别与蟠龙四村、承包人李桂华达成了协议并付清了补偿款。故朱汝清对其原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已不享有权利,其与东城街道办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朱汝清关于2018年3月李桂华退租后,其在承包土地上种植有农作物应予赔偿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一审裁定驳回朱汝清的起诉,二审裁定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朱汝清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朱汝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朱汝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志华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 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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