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刑更73号
罪犯张忠民,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6)桂09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忠民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桂刑终4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2月8日交付广西贵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广西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于2021年1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出罪犯张忠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罪犯张忠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出对罪犯张忠民的减刑建议,有罪犯计分考核手册、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忠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忠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1年2月3日起至2043年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 建 规
审 判 员 周 卫 平
审 判 员 徐 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蒋 延 君
书 记 员 韦 江 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