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捷,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德魁,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星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滨,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周捷与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以下简称“普陀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6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捷申请再审称,1.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并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3.专家咨询意见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范围,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且也不具有客观性。据此,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撤销一审、二审法院裁判,改判普陀中心医院因体检产生差错向申请人赔礼道歉;普陀中心医院赔偿申请人相关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3元、交通费88元、专家咨询费1600元、诉讼受理费1000元,共计2891元;裁定专家咨询意见无效。
普陀中心医院提交意见称,三次B超检查的结论存在差异存在多种因素,没有证据证实是被申请人的过错所致,且B超检查的结论应作为临床诊断的参考,而不是确诊病情的唯一依据。据此,被申请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其民事起诉书中明确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2020年5月15日一审庭审中,申请人进一步明确本案诉讼请求为侵权赔偿责任纠纷,且《2018年职工体检协议书》系申请人所在单位上海港公安局与普陀中心医院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申请人亦不具有起诉资格,故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正确,本院予以认可。因本案未发生申请人人身损害的后果,申请人基于医疗损害责任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专家咨询意见在2020年5月15日一审庭审中由法官当庭宣读,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该证据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另普陀中心医院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补偿申请人医疗费1003元、交通费88元,并承担了本案的全部专家咨询费2400元。综上所述,周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 欣
审判员 徐晨平
审判员 张世欣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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