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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紫潇与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4-0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民申1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贺紫潇,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仨珂(系贺紫潇丈夫),住广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桥路**。

法定代表人:袁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div>

负责人:张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东南油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X,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许克,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贺紫潇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基亚贝尔公司”)、一审第三人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诺基亚贝尔广东分公司)、一审第三人广东南油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7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贺紫潇申请再审称,第一,其从事的并非一般工种,不适用标准工时制;诺基亚贝尔公司提供的门禁记录并非考勤记录,无法证明其出勤情况;其未及时回复公司邮件也无法得出旷工结论,原审对其旷工的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第二,诺基亚贝尔公司提供的“PWNT3.0事件日志报表”系伪造的,诺基亚贝尔公司未在仲裁阶段提出该证据,且日志表形成时间不一致;诺基亚贝尔公司提交的《员工违纪处理表》亦有伪造嫌疑,原审据此认定事实不当;第三,其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享有八十日的产假且不影响全勤,原审未予认定系适用法律错误;第四,其因二审开庭时网络不畅,辩论权利未得到保障;第五,原审遗漏其要求诺基亚贝尔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的诉讼请求;第六,一、二审偏听偏信,对违法行为不予追究,对证据不加甄别,有枉法裁判行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一般实行每日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实行标准工时制有困难的岗位或工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贺紫潇虽提出其从事的工种不适用标准工时制,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第二,虽然物业门禁记录并非考勤记录,但一定程度反映公司工作人员的出入情况,在长达四十多天里,几乎无贺紫潇的进出记录,不符合常理,且贺紫潇亦未能提交相反的证据;原审结合物业门禁记录、双方电子邮件沟通记录、诺基亚贝尔公司工作周报电脑系统截屏等多项证据材料,认定贺紫潇存在旷工的事实,该认定并无不当。关于贺紫潇所称的《员工违纪处理表》,一审中已明确并未采纳上述证据,亦未依此作出认定,贺紫潇所称的理由不成立。第三,关于2017年度奖金问题,原审综合公司用工管理中个人年度奖金与公司业绩、个人绩效挂钩的考量,认定诺基亚贝尔公司2017年度发放部分奖金的行为尚属合理,该认定亦无不当。第四,关于贺紫潇因网络不畅,辩论权利未得到保障的理由,本案二审因疫情原因以网络形式开庭,双方当事人均表达了意见,贺紫潇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缺乏依据。第五,关于原审遗漏诉讼请求的理由,本案一审、二审均已做明确回应,告知当事人可另行主张,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并非遗漏诉讼请求的处理。第六,关于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等不当行为的事由,贺紫潇举例均为个人主观判断,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贺紫潇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贺紫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李 烨

审判员 陈卓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狄 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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