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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豪军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民申1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豪军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叶衍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东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

法定代表人:王长宝,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上海悦佳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丽水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殷金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玮,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豪军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东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一审被告上海悦佳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2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豪军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的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豪军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酒店公寓的预决算表、装修施工组织计价表等证据,旨在证明豪军公司的巨额投资表示不愿意解除合同,二审法院却判决认为对该装修赔偿主张不予支持,然装修赔偿主张并非豪军公司诉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的审理范围应当围绕当事人诉请进行,并据此作出判决。现豪军公司在申诉过程中并未对一审、二审法院针对诉讼请求的判项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一审、二审法院的判项内容不再进行审查。关于豪军公司申诉认为二审法院对于其提供的证据的审查意见,本院认为也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请予以理解。综上,豪军公司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豪军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洁

审 判 员  陈卓雅

审 判 员  李 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伯亨

书 记 员  狄 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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