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卓展融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绍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鹏,男,1985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仓酷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吴明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牵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贾代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卓展融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鹏、太仓酷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通公司)、上海牵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牵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9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卓展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应当再审。卓展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向一审法院书面提出审计、调查、调查令申请,一审法院均未予以准许,且未向卓展公司说明理由。该材料对本案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可计算出杨鹏获得的利益或给卓展公司预期利益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在未予调取证据的情况下,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卓展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审理程序存在瑕疵。
杨鹏提交意见称,对于原审判决认定其为卓展公司高管身份的事实不认可,但原审判决保障了其合法权益,结果合法正确。卓展公司与其母公司上海卓仕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仕公司)均因经营不善陷入多起纠纷,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故请求驳回卓展公司的再审申请。
酷通公司和牵源公司共同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卓展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1.关于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酷通公司和牵源公司不是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卓展公司要求该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2.卓展公司对于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赔偿金额的依据,均未提供初步的证据印证,卓展公司认为相关证据需在诉讼中通过审计、调查等取得,没有法律依据。
卓展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2020)沪0112民初34688号案件的开庭公告(开庭时间2020年10月14日),证明牵源公司与卓展公司的客户赫兹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兹公司)有商业往来。2.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对账单,证明赫兹公司曾是卓展公司的客户,结合证据1可证明杨鹏的竞业禁止行为存在。3.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登记日期2020年2月17日),证明牵源公司与卓展公司的客户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邦公司)有商业往来,竞业禁止行为存在。4.星邦公司、卓展公司企业主页登记信息,证明两企业的主体信息。5.(2018)湘0124民初1406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星邦公司是卓展公司的客户,结合证据3可证明杨鹏的竞业禁止行为存在。
杨鹏质证认为,证据1和证据3的发生时间超过其离职时间(2019年3月离职)较久,与本案无关。证据5涉及的主体不是卓展公司,与本案无关。证据2和证据4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证认为,证据1经查阅(2020)沪0112民初3468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系赫兹公司将设备租赁给牵源公司,因牵源公司欠付租金,赫兹公司提起诉讼。证据2显示赫兹公司向卓展公司支付转租费。因此即使赫兹公司曾是卓展公司的客户,证据1、2亦均不能证明杨鹏存在竞业禁止的行为。证据3显示动产抵押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间为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8月16日,证据4为企业信息,证据5为财产保全裁定书,申请人为星邦公司、被申请人为卓仕公司,并非卓展公司。上述证据3-5不能证明星邦公司是卓展公司的客户,即使星邦公司是卓展公司的客户,抵押债务发生时杨鹏早已从卓展公司离职,牵源公司与星邦公司的该业务往来不能证明杨鹏存在竞业禁止行为。综上,本院对卓展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卓展公司以杨鹏担任公司高管期间存在竞业禁止行为为由,要求杨鹏等承担赔偿责任。卓展公司对于其主张的杨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现卓展公司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要求一审法院通过审计、调查取证,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对卓展公司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卓展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卓展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卓展融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壮春晖
审判员 俞 佳
审判员 陆 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心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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