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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民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有色经贸物资有限公司、中铜(上海)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4-2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民申1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普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高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奕奕,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锴,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有色经贸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许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苇,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盈莹,上海希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铜(上海)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姜敢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苇,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盈莹,上海希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普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有色经贸物资有限公司、中铜(上海)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9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上海普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以公安机关已退回本案案卷,本案所涉买卖合同纠纷已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受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普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普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克睿

审 判 员 陆 烨

审 判 员 贺 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元达

书 记 员 朱元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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