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楹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VINCENZOBETTINELLI,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功,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威,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力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美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楹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楹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力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欧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59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楹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双方之间是典型的经济纠纷,力欧公司未按照楹勐公司的指示将款项汇至香港及瑞典的第三方账某,而之前所有付款都是汇至位于意大利的同一客户的账某,故力欧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中的合同关系与案外人涉嫌犯罪的欺诈行为明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当继续审理。(三)驳回起诉不符合法理以及我国立法精神。本案若驳回楹勐公司的起诉,则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将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楹勐公司的程序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的初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力欧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明显涉嫌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很可能是双方内部职员,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如果确实构成犯罪,则本案所涉事实将包含于犯罪基本事实中”并无错误。(二)案涉纠纷本身可能系犯罪行为或虚假诉讼的一部分,即相关争议本身可能直接涉及犯罪行为,并非明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刑事调查将直接影响可能存在的民事纠纷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综上,楹勐公司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楹勐公司系依据《咨询服务协议》提起诉讼,要求力欧公司承担未尽审慎义务致其资金损失的违约责任。但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公安机关、香港警方接案材料反映的内容看,涉案款项被汇付至案外人账某,与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入当事人的计算机系统,并假冒双方当事人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行为直接相关,已完全脱离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鉴于本案所涉基本事实已为犯罪基本事实所包含,原审法院以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裁定驳回楹勐公司的起诉,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楹勐公司有关刑事犯罪嫌疑案件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楹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楹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 川
审判员 范 倩
审判员 夏 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振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